山东瑞寅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03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白彪,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刘强),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皇山社区埠前店沿街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321733889D。
法定代表人:杜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屈玥彤
书记员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