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寅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03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白彪,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又名刘强),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易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皇山社区埠前店沿街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321733889D。
法定代表人:杜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易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易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816元。申请人***以保单号为022037171306040200025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易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816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9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屈玥彤
书记员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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