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寅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皇山社区埠前店。

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24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玉财

书记员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