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皇山社区埠前店。
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24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玉财
书记员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