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44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山路15号。
负责人:霍建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彦,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周焕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李秀华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吕季森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