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4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周焕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鹏,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赐仲,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赐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0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彦辉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梁红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