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5民初1634号
原告:**,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户春天7、18、23、34栋商业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774P。
法定代表人:姚竣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