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6民催1号
申请人: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7、18、23、34栋商业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774P。
法定代表人:姚竣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宝,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1000069458、股份金额20480000元的股权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岳文华
审判员  徐函函
审判员  陶成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卫强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