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7、18、23、34栋商业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05774P。
法定代表人:姚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中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啤酒厂路与中兴路交叉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0917543N。
法定代表人:段红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中隆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皖04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淮南中隆粮油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中期限为银行账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