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638号
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21554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2526L。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