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638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21554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三阳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2526L。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