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6072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三阳城市花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2526L。
法定代表人:汪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