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某某与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202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8585145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村社区(纺织公寓)2-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2526L,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区清水三阳城市花园5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芜湖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陆**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