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71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芜湖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三阳城市花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252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芜湖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