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71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芜湖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三阳城市花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252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芜湖绿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