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23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颖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颖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宁波颖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执行款315175.8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颖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