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富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杭富商初字第1330号
原告: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鹿山街道工业功能区飞鱼大道7号。
委托代理人:夏恂,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赵家弄9号。
法定代表人:楼淼荣,董事长。
被告:缪国谷,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48号11幢5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缪国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610元,减半收取1 30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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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蒋 明
二○一○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