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22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该公司职工。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710元,退予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685元。
审判长 李 聪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