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689265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军校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1285387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751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7月28日被执行人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兑现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恢1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高强 书 记 员  曹 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