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执恢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38766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7862270F,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黑0204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00元(已存入法院指定账户)。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账户的冻结。三、剩余款64,681.00元被执行人**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如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哈尔分行营业部22610155000000346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网上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哈尔分行营业部22610159200000459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网上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百货支行1652××××5446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网上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黑龙江省**哈尔龙花支行0902××××7897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网上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哈尔分行1243××××4563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网上冻结。
六、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