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387667,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神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04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4执恢3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国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