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387667,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出具了《情况说明》,原告依据该说明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应由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1,611.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原为被告公司的职工,因被告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了能够按时退休,原告自己到社保局补交了一部分养老金,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的其他合同关系。本案的案由应为劳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先提 起劳动仲裁,没有提起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应由被告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虽然该社会保险费已由原告自行垫付,但原、被告的法律关系仍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争议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现原告未提起劳动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