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涂民与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84民初1886号
原告:涂民,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刁东工业园区58号。注册号:91420984181167888Y
法定代表人:余辉,公司董事长。
原告涂民与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涂民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民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5元,由原告涂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