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984号之一
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洪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71548731U。
法定代表人:陈水源,董事长。
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刁东工业园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181167888Y。
法定代表人:余辉,总经理。
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7.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77.50元,由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