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2184号
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人民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12692930Y。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现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昌森,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692134Y。
法定代表人:杨同振,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辛提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5102491X。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在45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欧利金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在45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战喜
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
人民陪审员  刘书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韩佳岐
书 记 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