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恢5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
被执行人:开封市科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东南角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闫国礼。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西郊乡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
被执行人:闫国礼,男,1963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建磊,男,1984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铁振,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科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闫国礼、杨建磊、杨铁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科邦商贸有限公司、闫国礼、杨建磊、杨铁振、***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科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闫国礼、杨建磊、杨铁振、***相同价值的财产。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尉氏县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