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1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斌。
委托代理人:马静、蔡子恒,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辛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
被执行人:杨同振,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铁振,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执行人:孙春英,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同振、杨铁振、孙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杨同振于2022年2月1日前自愿一次性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98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诉讼费用。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尉氏县产业聚集区北侧的房地产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