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6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2404873N。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委托代理人:董玉轩、张继增,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省虹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辛堤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395261669D。
法定代表人:孙振江。
被执行人: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西郊乡辛堤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5102491X。
法定代表人:孙春英。
被执行人:孙春英,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孙振江,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闫国礼,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建磊,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铁振,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杨同振,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虹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天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春英、杨建华、孙振江、***、闫国礼、杨建磊、杨铁振、杨同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豫02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2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