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审被告: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