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审被告: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