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932号 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家园**期**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2月27日生,汉族,吉林日报,住吉林市船营区营区。 委托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计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