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932号
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家园**期**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2月27日生,汉族,吉林日报,住吉林市船营区营区。
委托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计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吉林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