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786号
原告:***,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职业不详,户籍地**省农安县。
被告:**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省欧亚水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