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21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0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原告***与被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