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21民初973号
原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八街坊建业新天地银座2号楼4层3号。
法定代表人:侯水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县建设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渑池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治、董福振、被告杰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陈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渑池县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内结算后下欠保证金4.94万元及两年银行同期按百分之1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劳动保险费665719.89元及七年逾期银行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3日,原告收到了杰信公司渑池杰信花园工程发布的招标文件。2010年3月29日,原告做出了6#、8#楼投标工程预算书,6#、8#投标书预算造价为17459902.06元。后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合同价为15066780元。合同约定工程于2010年4月15日开工至2011年4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为合格。根据图纸变更及其他增加工程现场签证等依据,被告结算总价为16150409.75元。工程竣工后,经渑池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渑池杰信花园6#、8#楼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7年之久,被告拖欠我方的工程保证金约4.94万元,拖欠的劳保费用665719.89元。按(三政【2003】48号文、渑政办【2003】68号文)及建设部等文件精神,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杰信花园辩称:我方认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正确,应当是质量保修金。原告的主张数额不正确,在质量保修期内,原告提交的是10600元,我方另外支付了34266元,剩余25734元。即使向原告退还,也是退还25734元。针对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属于原告违约在前,利息不能支持。原告提交的维修及我方提交的维修票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原告不属于主张的适格原告。收取单位应当是建设单位的劳保办,依据对应关系,即使被告应当缴纳,也是向劳保办缴纳,并非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关于拨付调付程序,原告应当提交缴费凭证及申报材料,原告申请劳保费的要件不存在,原告未向劳保办提交缴纳五险的缴费凭证和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原告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依照渑池县杰信花园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2010年4月10日,以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双方签订一份杰信花园6#、8#号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约定。后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6#、8#楼进行对账,总价为16150409.75元,扣6#、8#屋顶质保金6万元。后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原告负责施工的6#、8#屋顶漏水,被告电话、短信通知原告,原告未予修理。被告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支付6#、8#楼维修费、购买维修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漏水赔偿费18626元。2017年11月3日,原被告就6#、8#楼门面房屋顶防水保修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维修,原告自认应扣除质保金10457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后防水质量问题由被告负责保修。
另查:原告依据渑池县建设局、渑池县财政局渑建字(2004)15号文件,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用,被告未予缴纳,致使原告无法申请领取建设劳保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量保证金问题。因该工程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被告先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维修,被告应扣除合理维修费后,支付下欠原告质保金。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劳保费问题。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方,有义务缴纳建设劳保费用,但建设劳保费用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被告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发包人的行政责任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劳保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0917元;
二、驳回原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7元,由原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57元,由被告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