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建设局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49246053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渑池县仰韶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峡谷景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583827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2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县仰韶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30000元,下余款项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