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八街坊建业新天地银座2号楼4层3号。
法定代表人:侯水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杰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渑池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红晓,被上诉人三门峡杰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三门峡杰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渑池建设公司质量保证金49400元(一审少判18626元);2、请求改判三门峡杰信公司支付渑池建设公司劳保费665719.89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花费的维修费数额为两次,即2016年11月之前支付的维修费、购买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的漏水赔偿费18626元、2017年11月3日保修协议中约定的10457元,渑池建设公司只认可后者,不认可前者,三门峡杰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费用实际用于楼房的维修,因此一审多判18626元;2、首先,建设劳保费是规定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属于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规费费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可竞争费用。通过政府发文,要求住建职能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行政职权来代为收取和监督管理劳保费的拨付。在建设单位没有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收取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该直接把此部分款项支付给施工企业;其次,2016年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渑池县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设劳保费不再由住建部门的主管部门管理和收取,改为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险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门峡杰信公司答辩称,一、关于质量保修金,一审答辩人提交的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6号楼、8号楼的维修费、购买维修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漏水赔偿费票据,足以证明上诉人负责施工的6号楼、8号楼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屋顶漏水及防水设施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均为答辩人自垫费用进行维修,按照质量保修约定,该部分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二、关于劳动保险费,渑池建设公司并非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赵有治,赵有治借用资质与答辩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预算不含劳动保险费用4.58%。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劳动保险费的管理采取劳保费管理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而渑建字[2017]14号文件虽然改变了建设劳保费收缴管理模式,但目的是保护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应以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为前提,施工企业若没有缴纳“五险”缴费凭证和其他申报材料,是无法获得该部分费用的,渑池建设公司在没有为涉案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向三门峡杰信公司主张劳动保险费用,属于变相提高涉案工程款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渑池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门峡杰信公司支付合同内结算后下欠保证金4.94万元及两年银行同期按百分之1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三门峡杰信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劳动保险费665719.89元及七年逾期银行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渑池建设公司、三门峡杰信公司依照渑池县杰信花园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2010年4月10日,以渑池建设公司为承包方、三门峡杰信公司为发包方双方签订一份杰信花园6#、8#号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约定。后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2013年9月30日,双方对6#、8#楼进行对账,总价为16150409.75元,扣6#、8#屋顶质保金6万元。后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渑池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6#、8#屋顶漏水,三门峡杰信公司电话、短信通知渑池建设公司,渑池建设公司未予修理。三门峡杰信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支付6#、8#楼维修费、购买维修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漏水赔偿费18626元。2017年11月3日,双方就6#、8#楼门面房屋顶防水保修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渑池建设公司委托三门峡杰信公司维修,渑池建设公司自认应扣除质保金10457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后防水质量问题由三门峡杰信公司负责保修。
一审法院另查明,渑池建设公司依据渑池县建设局、渑池县财政局渑建字(2004)15号文件,三门峡杰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用,三门峡杰信公司未予缴纳,致使渑池建设公司无法申请领取建设劳保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关于渑池建设公司要求三门峡杰信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问题。因该工程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三门峡杰信公司先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维修,三门峡杰信公司应扣除合理维修费后,支付下欠渑池建设公司质保金。关于渑池建设公司要求三门峡杰信公司支付下欠劳保费问题。三门峡杰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方,有义务缴纳建设劳保费用,但建设劳保费用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三门峡杰信公司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发包人的行政责任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渑池建设公司要求三门峡杰信公司返还劳保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0917元;二、驳回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7元,由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57元,由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渑池建设公司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渑建字[2017]14号文件,拟证明劳保费已经由交给住建局改为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承包人;2、2010、2011年公司为当时部分职工缴纳劳保费用的缴费票据,还有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和农民工的劳保费用已经在工资里发放,拟证明已经按规定对施工工人足额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三门峡杰信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一,首先,对渑建字[2017]14号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文件不属于新证据,已于2017年1月17日颁布;其次,文件第三条明确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的前提是施工企业先按规定为案涉工程的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证据二,首先,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无法证明是案涉工程施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票据抬头显示是渑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赵有治,因此该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有异议,不能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三门峡杰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向建设局交纳的劳动保险费用票据,证明我方已经交纳了506000元劳保费用。
渑池建设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三门峡杰信公司开发有很多工程,该票据不能显示与本案有关。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均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及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三门峡杰信公司支付的维修费、购买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的漏水赔偿费18626元是否应当从质保金中扣除的问题,因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渑池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6#、8#屋顶漏水,三门峡杰信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支付6#、8#楼维修费、购买维修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漏水赔偿费18626元,三门峡杰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维修费、材料费、安装费、补偿费等形式的收条,能够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三门峡杰信公司先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维修的事实,三门峡杰信公司支出的上述合理费用应从下欠渑池建设公司质保金中扣除,渑池建设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障费的问题。根据2012年8月2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各级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社保费,不得将该项费用计入合同价及结算价,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凭票据办理其他手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余额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2016年9月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而本案工程已于2013年9月30日进行对账后交付使用,2016年之前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征缴是行政关系,三门峡杰信公司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发包人的行政责任问题,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渑池建设公司主张由三门峡杰信公司直接支付社会保障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渑池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3元,由渑池建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攀峰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