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红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八街坊建业新天地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侯水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渑池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裁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应当再审。事实与理由:关于社会保障费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和论理错误,导致作出的错误判决结果,严重侵害了渑池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工程项目建设时,杰信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杰信公司使用。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方式有所改变,但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之中。因此,在杰信公司拖欠涉案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多年而不予缴纳,且渑池建设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以2016年之前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征缴是行政关系为由,对其要求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社会保障费不予支持,不利于保护渑池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
综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陈红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琪
书记员刘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