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民再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八街坊建业新天地银座2号楼4层3号。
法定代表人:侯水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民申5410号民事裁定书: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渑池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治、董福振,被申请人三门峡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建设公司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和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2、判决杰信公司立即支付渑池建设公司劳保费665719.89元。事实和理由: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劳保费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当。一、建设劳保费系依照原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规定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属于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属于规费一类。也就是说建设劳保费的性质,是不可竞争费用。只是由于实践中工程存在工程分包和使用农民工的情况,施工企业应该得到这一部分费用往往难以落实。才通过政府发文,要求住建职能管理部门通过其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审批和监督的过程中的行政职权,来代为收取和监督管理劳保费的拨付等,以便全面落实施工企业这一弱势群体的这一权利。但这并不是其本身的行政职能范围内的事,在建设单位没有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劳保费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收取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就应该直接把此部分款项支付给施工企业,如果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施工企业有权利向建设单位主张。二、原一、二审认为2016年之前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征缴关系是行政关系,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二审判决生效后,渑池建设公司多次到渑池县住建部门反映,住建部门认为因相关部门目前无此项职权,且财政账户已经注销,因此此案涉及问题,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无法解决,建议渑池建设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渑池县住建局在2017年依据三门峡市相关文件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渑建字【2017】14号),其中明确规定,此前已招标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劳保费计费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杰信公司辩称,一、杰信公司为涉案工程向渑池县建设局缴纳了50.6万元的建设劳保费,渑池建设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渑池县住建局申请拨付相关款项。杰信花园于2010年4月开发,根据渑池建设局(2004)15号文件规定,建设劳保费由建设局统一收缴管理,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建设局申请拨付建设劳保费。2010年7月6日杰信公司为涉案项目缴纳了50.6万元,但渑池建设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多年来一直未按照文件的规定到建设局申请拨付该款项。2017年1月17日,渑池县住院及发布了(2017)14号文件,改变了建设劳保费收缴管理方式,不再由渑池县将劳保办公室统一收缴,但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还是继续按照渑建字(2004)15号文件拨付程序申请拨付。根据该规定,渑池建设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只要确实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现在仍然可以按照(2004)15号文件规定持相关手续申请拨付建设劳保费。在杰信公司应将劳保费上交建设局,且该费用能够由渑池建设公司领取的情况下,对渑池建设公司要求判令杰信公司支付建设劳保费的请求不应支持。二、渑池建设公司并未实际支出665719.89元,无权向任何人主张。渑池建设公司主张的665719.89元建设劳保费是根据(2004)15号文件计算出来的,渑池建设公司并未实际支出。(2004)15号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参加了当地社会保险的施工企业才能申请拨付建设劳保费,并且在提出保护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上年度企业向当地社保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上年度企业发放的退离休职工工资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在工程中实际支出数额予以拨付。本案中,渑池建设公司向法庭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票据总金额仅有185363.24元,且至少有126577.64元票据无法证明职工身份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杰信公司向渑池县缴纳的50.6万元足以支付渑池建设公司的相关费用。从2011年4月该工程竣工至今,近十年来渑池建设公司主张其因涉案工程款支付的劳保费仅仅有185363.24元,缴费年度大概在2009年4月到2013年3月,该费用在目前已经不可能再增加了,那么其主张的665719.89元中,至少有480356.65元都属于不当得利,即便其得到该费用,也不可能再将这些费用用于支出涉案工程的建设劳保费。三、杰信公司与渑池建设公司已完成了工程结算并支付完毕了全部款项.双方于2013年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后款项杰信公司已经全部支付,结算项目不存在任何遗漏。渑池建设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对工程结算中的项目不包含建设劳保费是非常清楚的,因为该费用应当向建设局申请拨付。其多年来未向建设局申请拨付该费用是因为其没有缴纳相关费用,不符合领取的条件。
渑池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杰信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内结算后下欠保证金4.94万元及两年银行同期按百分之1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杰信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劳动保险费665719.89元及七年逾期银行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3日,渑池建设公司收到了杰信公司渑池杰信花园工程发布的招标文件。2010年3月29日,渑池建设公司做出了6#、8#楼投标工程预算书,6#、8#投标书预算造价为17459902.06元。后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合同价为15066780元。合同约定工程于2010年4月15日开工至2011年4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为合格。根据图纸变更及其他增加工程现场签证等依据,杰信公司结算总价为16150409.75元。工程竣工后,经渑池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杰信公司渑池杰信花园6#、8#楼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7年之久,杰信公司拖欠我方的工程保证金约4.94万元,拖欠的劳保费用665719.89元。按(三政【2003】48号文、渑政办【2003】68号文)及建设部等文件精神,杰信公司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渑池建设公司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故渑池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渑池建设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渑池建设公司、杰信公司双方依照渑池县杰信花园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2010年4月10日,以渑池建设公司为承包方、杰信公司为发包方双方签订一份杰信花园6#、8#号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约定。后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2013年9月30日,双方对6#、8#楼进行对账,总价为16150409.75元,扣6#、8#屋顶质保金6万元。后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渑池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6#、8#屋顶漏水,杰信公司电话、短信通知渑池建设公司,渑池建设公司未予修理。杰信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支付6#、8#楼维修费、购买维修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漏水赔偿费18626元。2017年11月3日,双方就6#、8#楼门面房屋顶防水保修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渑池建设公司委托杰信公司维修,渑池建设公司自认应扣除质保金10457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后防水质量问题由杰信公司负责保修。
另查:渑池建设公司依据渑池县建设局、渑池县财政局渑建字(2004)15号文件,杰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杰信公司未予缴纳,致使渑池建设公司无法申请领取建设劳保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渑池县建设公司与杰信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
关于渑池建设公司要求杰信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问题。因该工程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杰信公司先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维修,杰信公司应扣除合理维修费后,支付下欠渑池建设公司质保金。
关于渑池建设公司要求杰信公司支付下欠劳保费问题。杰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方,有义务缴纳建设劳保费用,但建设劳保费用属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收取、拨付及监管均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杰信公司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发包人的行政责任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渑池建设公司要求杰信公司返还劳保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杰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渑池建设公司质量保证金30917元;二、驳回渑池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7元,由渑池建设公司负担6457元,由杰信公司负担4000元。
原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渑池建设公司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渑建字[2017]14号文件,拟证明劳保费已经由交给住建局改为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承包人;2、2010、2011年公司为当时部分职工缴纳劳保费用的缴费票据,还有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和农民工的劳保费用已经在工资里发放,拟证明已经按规定对施工工人足额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杰信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一,首先,对渑建字[2017]14号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文件不属于新证据,已于2017年1月17日颁布;其次,文件第三条明确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的前提是施工企业先按规定为案涉工程的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证据二,首先,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无法证明是案涉工程施工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票据抬头显示是渑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赵有治,因此该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有异议,不能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杰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向建设局交纳的劳动保险费用票据,证明我方已经交纳了506000元劳保费用。
渑池建设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杰信公司开发有很多工程,该票据不能显示与本案有关。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均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及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原二审认为:关于杰信公司支付的维修费、购买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的漏水赔偿费18626元是否应当从质保金中扣除的问题,因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渑池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6#、8#屋顶漏水,杰信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支付6#、8#楼维修费、购买维修材料及因防水设施不合格造成漏水赔偿费18626元,杰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维修费、材料费、安装费、补偿费等形式的收条,能够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杰信公司先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维修的事实,杰信公司支出的上述合理费用应从下欠渑池建设公司质保金中扣除,渑池建设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障费的问题。根据2012年8月2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各级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社保费,不得将该项费用计入合同价及结算价,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凭票据办理其他手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余额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2016年9月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而本案工程已于2013年9月30日进行对账后交付使用,2016年之前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征缴是行政关系,杰信公司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发包人的行政责任问题,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渑池建设公司主张由杰信公司直接支付社会保障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渑池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3元,由渑池建设公司负担。
再审期间,杰信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建设劳保费票据、对账单。证明:2010年7月6日,杰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经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向渑池县劳保办缴纳506000元建设劳保费,截至目前,涉案工程杰信花园的施工企业均没有申请拨付劳保费。2013年9月27日,渑池建设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与杰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费用全部对账,在杰信公司已经向渑池建设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向渑池建设局申请拨付,对账时更未向杰信公司主张,原因是渑池建设公司自知其不符合领取建设劳保费的条件。
渑池建设公司质证称,情况说明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没有经办人签字。情况说明前半部分说杰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经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向渑池县劳保办缴纳劳保费,这个是事实,后面说截止2020年6月底杰信花园的施工企业未持相关手续,到该单位申请拨付上述费用,这个不属实。渑池建设公司承包的两栋楼社保费用按照总造价1616152409.75元的4.58%计算,应当是739780元,扣除政府应当留的10%,就是我们起诉的六十多万。对建设劳保费票据、对账单无异议。
经合议庭评议,渑池建设公司对建设劳保费票据、对账单无异议,予以采纳。情况说明加盖有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且其说明内容与建设劳保费票据能否印证,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杰信公司为渑池县杰信花园工程项目,向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缴纳506000元建设劳保费。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现行有效的《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渑建字[2017]14号)第四条规定“此前已招标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建设劳保费计算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未缴清建设劳保费的工程,未缴纳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第五条规定“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程的拨付工作,继续按照渑建字[2014]15号文件拨付程序申请拨付”。本次庭审中,经法庭确认,杰信公司与渑池建设公司对涉案工程应当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均认可按照涉案工程总造价16152409.75元乘以费率4.58%计算,应当是739780.37元。该金额大于本案中杰信公司已缴纳的506000元。因此,依据渑建字[2017]14号规定,本案建设劳保费的支付,已缴纳部分应依渑建字[2014]15号文件申请拨付,未缴纳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根据渑建字[2017]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原施行的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管理制度,是为了遏制施工企业欠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其虽由建设单位统一收缴管理,但拨付条件是需要施工企业实际支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资金,依施工企业申请,经审核后拨付。实际支出额抵补后不再拨付。因此,建设单位所缴纳额度并不一定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取得的建设劳保费额度,应当与其实际支付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金额相等。施工企业取得的建设劳保费金额,仅能填补其该项支出,不应大于其该项支出,并因此获利。
杰信公司和渑池建设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对本案工程进行对账,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渑池建设公司应当能够提供工程施工期间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且其取得的建设保险额金额不得大于其实际支出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本案中,渑池建设公司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涉案工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际金额,也不能证明其为本案工程实际支出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大于其诉讼请求要求的665719.89元,故其要求杰信公司支付建设劳保费665719.89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渑池建设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增广
审判员 汤静侠
审判员 肖爱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点
书记员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