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21民初190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生。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生。
被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492460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