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北段90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
原审被告:郑州市第六十八中学,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永军。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7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河南省××岗镇××村,该地归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郑州市,且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郑州市第六十八中学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