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民初6740号
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河南省。
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
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