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5237号
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东段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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