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4民初2360号
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