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49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卢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素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