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941号
原告:郑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中路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崔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