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与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25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