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执59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修理营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铁汉,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尚,该××经理。
关于驻马店市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驻仲裁字第0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驻马店市泰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驻马店市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琳璘
审 判 员 吕玉宝
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