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民初416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23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区建委家属院)。
被告:**,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区建委家属院)。
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7590387-7。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驻马店市永翔节能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住址机构代码证66887433-0。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驻马店市永翔节能保温制品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刘 灵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