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驿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尚。
被告付红印,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付红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