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黄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驿民初字第5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7895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4日起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位于驿城区光明路8号土地驻市国用(1995)字第0363号一宗,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驿民初字第5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