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54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赵红心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街道十一街坊平舆城市之森0018栋4-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平舆县不动产权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红心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街道十一街坊平舆城市之森0018栋4-2(不动产权证号:豫20**:豫20**平舆县不动产权第**div>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振宇
审判员 李小芳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