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执1193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河南省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17595026XC。
申请人:***,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解放路中段路南。注册号:411725000007202。法定代表人:赵四华,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0月26日第一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电话、微信联系)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到确山县房地产、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账户及网络资金;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第二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第三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确山县××店镇任店首府16号、17号楼房两栋。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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