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548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确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振宇
审判员 李小芳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文娟